判決書指出,小花表示,她與李男在2022年10月15日開始交往,同年間李男一度來到學校找她,她因為不好意思拒絕,就跟著李男去到學校附近的工地,接著李男便出手抱她並跟她接吻。然而對於擁吻小花的行為,李男則強調自己沒有違反小花意願,並辯稱「我和小花當時是情侶關係,在小花同意下,雙方親一下、擁抱」等語。
全案交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李男於本案中,除了親吻、擁抱等肢體接觸外,並無證據顯示李男有故意碰觸小花胸部、臀部、大腿、生殖器等隱私部位,且參酌小花證稱當時與李男為男女朋友關係,檢察官也未於起訴指控李男違反小花意願,因此可認定雙方為合意行為。
法官指出,鑒於社會對性尺度日益開放,男女間的肢體接觸是否構成猥褻行為,已不能再以「男女授受不親」的傳統觀念予以評價,而是應視現下社會風俗民情進行論斷。縱使一方未滿14歲,男女合意親吻、擁抱之行為,屬兩情相悅、互為愛意表現,不應被評價為猥褻行為,加上檢方並未舉證李男有其他猥褻犯行,因此本案無法認定李男犯罪,一審判處李男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高院審理指出,李男與小花在案發當天僅短暫見面,分別後立即聯繫,各自將臉書主題變更為「愛情相關」,更將彼此暱稱改為「老公」、「老婆」,並傳送愛心貼圖,可知正是男女交往濃情蜜意時。李男與小花擁抱、親吻顯屬兩情相悅、互表愛意的合意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足以引起對方性嫌惡感,客觀上難認是色慾動作,自然無從認定李男主觀上有何猥褻犯意,原審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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