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路資料顯示,黛安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成立30年,主要經營女裝生產製造,其產品在全省各大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主要銷售產品包括西裝、襯衫、裙褲、毛衣、風衣、大衣等女用衣服。
吳女主張,她自1999年10月6日起受雇黛安娜公司,在新光三越站前店5樓的黛安娜專櫃擔任銷售人員(櫃姊),每月底薪2萬9千元,銷售獎金另計,雙方未曾協商轉換為新制勞工退休金。她雖於2001年2月退掉勞保,之後也將健保退掉,轉到新北市縫紉職業工會投勞健保,並要求黛安娜簽屬承攬契約書,但雙方實際仍為勞動雇傭契約關係。
吳女並指出,她於2024年5月31日依《勞基法》53條第1款、第3款於規定,並以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47090元、舊制年資24年7個月又25天、舊制退休金基數40個月計算,要求黛安娜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188萬3600元,以及退休前累積特休假未休共165天工資共21萬4771元,總計209萬8371元。
黛安娜公司表示,公司對吳女沒有指揮權,吳女是否工作,包括工作規範、何時應工作等,完全依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指定,公司也沒有懲戒權,僅有終止承攬契約權限,此外,吳女並非單純領固定薪資,而是公司提供的「保證最低報酬」及「佣金」,可見吳女要為自己賺營業收入,非公司提供的勞務對價,更不是領取工資,公司也有權將承攬工作再承攬其他人。
黛安娜還強調,吳女與公司員工沒有往來,更無須與員工配合或依賴公司組織編制,除工作地點指定為特定百貨外,其餘工作時間、內容、完成工作方法,都是由吳女自行決定,吳女均可獨立作業,更不隸屬公司任何部門。吳女雖曾於1999年10月19日到公司任職,公司也為其投勞保,但吳女隨後於2001年5月2日自請離職,雙方僱傭關係終止,吳女退保勞保後,隨即於同年5月10日加保新北市縫紉業職業工會,雙方已明白簽訂「承攬契約書」,她還曾以「承攬人代表」出席會議,雙方自2001年5月3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承攬關係。
黛安娜還指出,既使雙方有勞動契約關係,吳女主張任職期間未選新制退休金為真,關於舊制的勞工退休金,平均工資應以29000元計算,含獎金也僅得以38941元計算。至於特休假未休工資,因雙方為承攬關係,公司不會阻止吳女休假,只須櫃上有人即可,日平均工資也應以29000元計算,且最後年度,吳女主張最後工作日2024年5月31日,卻請求至同年10月才取得特休,沒有理由。因此主張駁回吳女請求。

勞動法庭法官認為,根據吳女已提的勞保投保資料表,另提出2002年11月至2024年5月間的薪資表、黛安娜指定專櫃人員名牌及感應式識別證照片、專櫃業績競賽獎狀、黛安娜新光三越站前店鄰近櫃業績調查表、黛安娜工作群組訊息內容、調貨規範公告、商品折扣通知函、代購公司物品請款單據、宅配費或郵資單據、國稅局申報書、工作群組工作指示訊息、經理工作指示訊息、員工聚餐照片等證據,證明吳女均以公司員工身分負責專櫃銷售業務。
此外,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函覆北院表示,公司商場專櫃人員均由專櫃的設櫃廠商自行雇用或指派,百貨員工出入口設有打卡機,但專櫃廠商指派的櫃位人員是否須打卡,均由專櫃自行規範,若廠商訂有打卡規範,打卡紀錄均由櫃位人員交由廠商保管,另櫃位人員的識別證為專櫃向百貨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製作、發放,並由廠商提供櫃位人員自行保管,櫃位如缺席站櫃造成空櫃,公司會依與廠商合約及商場管理辦理,請專櫃人員簽名確認後,通知廠商進行開罰。
法官根據新光三越提供的資料認定,吳女為黛安娜雇用的櫃位人員,新光三越站前店並非吳女雇主,吳女須負責黛安娜在新光三越站前店的站櫃工作,期間並須依要求配戴公司向新光三越站前店申請的「DIANA」工作識別證;且須受黛安娜工作群組或公告指示銷售規範進行銷售行為,不論吳女銷售結果為何,公司每月至少按月支付底薪,吳女也無須承擔業務風險等,確認吳女工作性質與一般承攬契約特徵不同,雙方應屬勞動契約關係。
黛安娜雖以公司於2001年5月2日將吳女退勞保,並簽立「承攬契約」,吳女雖曾以承攬人代表身分參加公司勞資會議,但法官認為,黛安娜未依法為吳女投勞保,致吳女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保障自身權益,不容以公司違反法令行為作為抗辯依據,又雙方雖簽立契約為「承攬」,但吳女只能依公司要求或指示參加勞資會議、預先擬定紀錄文書,並無拒絕或搓商能力因此,無法依勞資會議記錄簽名認定雙方屬承攬關係,因此,綜合所有資料,認定吳女與黛安娜實屬勞動契約關係,吳女依法可請求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資。
法官根據吳女提出的退休金及未休假工資計算依據,確認無誤後,本月14日判決黛安娜要支付吳女舊制退休金及累積特休假未休工資共209萬837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