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不起訴處分指出,余文正涉於今年5月19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國成街駕駛自用小客車衝撞致3死12傷案件,檢察官偵查後,認余翁涉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因余翁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對余翁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查出,余文正今年5月19日13時許,駕車自苗栗縣老家北上返家,16時3分25秒許,行經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與國成街交岔路口左轉時,左前輪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島頭端致前進受阻,16時3分31秒許倒車排除障礙時,推撞後方由李姓男子駕駛車輛。

詎料,余翁推撞肇事後未停車處置,反而16時3分35秒許,自上開路口起駛違規左轉駛入國成街,16時3分46秒,擦撞右側的腳踏車騎士吳姓被害人,旋於16時3分47秒,駛至國成街與國光街交岔路口而闖越紅燈,正面撞擊前方停等紅燈的洪姓被害人、右前側劉姓被害人搭載的乘客葉姓被害人、吳姓被害人及其搭載的乘客廖姓被害人,再撞擊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吳、劉、張、李,劉等5被害人,並因撞擊力道飛出波及在旁的李姓行人,以及在對向停等紅燈林姓被害人及其搭載黃姓乘客。

接著,余文正闖越紅燈通過交岔路口後繼續前行駛入復興路132巷,並於16時3分52秒,駛至復興路132巷1弄時,再撞擊右側行人專用道上林姓、劉姓、陳姓行人,繼續往前行駛於16時3分58秒,撞擊復興路132巷與復興路口的中央分隔島(燈桿190012處)才停下,最後導致3死12傷的慘劇,余翁經送醫急救,仍因併發多重器官壞死及敗血症,於今年5月31日不治死亡。 

檢察官根據偵查蒐集的證據,認定余文正駕駛的車輛機械無異常,油門及煞車也沒有因腳踏墊或外物妨礙致無法安全駕駛的情形形,余翁也沒酒駕或毒駕等致不能安全駕駛情況,其罹患的病症及生理變化也不足以影響其意識,案發時意識仍非常清楚,案發前的行車路線正常,並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也屬正常,且具有正常駕駛車輛的能力。 

檢察官進一步分析指出,余文正案發時的駕駛行為,經解讀肇事車輛的Event Data Recorder(事件資料紀錄器,簡稱EDR)因型式緣故無法確認所紀錄事件的相關性,尚無從加以判讀,再經鑑定肇事車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估算余翁駕車速度曾高達時速104.6公里,並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的行為,全程僅有車內的音樂聲,未聽聞余翁發出任何聲音,也沒有煞車動作

 

三峽車禍事故現場。翻攝畫面
三峽車禍事故現場。翻攝畫面

另外,檢察官對於車內散落的粉圓等食材,經勘察車內分布型態及車行狀況研判,是因猛烈撞擊後傾倒散落所致,排除因邊開車邊吃粉圓肇事可能。檢察官認為,余文正加速左轉駛入國成街後一路高速行駛,且駕車期間有偏閃對向來車,全程距離近400公尺均未煞車等駕車情節,顯示余翁尚能操控方向盤順利左轉駛入國成街後再回正前行,並有偏閃對向來車等一系列駕車舉措。

檢查察官還查出,余文正全程靜默無聲,縱使起初因慌亂或推撞後車後欲逃逸現場等動機,但調查的全部證據資料,以及余翁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週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案發時段是上下課時間,應知悉高速行駛極可能發生嚴重車禍情,竟仍以超過時數100公里之時速高速行駛,甚於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仍未見有任何煞車跡象,線然對自己駕車技術有把握,卻明顯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也不以為意的心態,認定余翁於案發期間,已萌生並預見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的結果,卻仍以殺人不確定故意動機肇事,因余翁死亡,檢察官依法為對他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