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石姓男子(34歲)和洪姓女子為同居朋友,去年2月16日凌晨,石男在洪女宿舍內飲酒後發生爭吵,竟以手掌連續猛烈甩擊洪女頭部,致其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之重傷害。石男於當天下午發現洪女昏迷,遂將其送往醫院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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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男闖禍後一度躲回南投老家,案經洪母及洪女的女兒向警方報案提告,經警方於2月23日持拘票將他拘提到案,但洪女仍於2月25日因頭部鈍傷引起顱內出血與吸入性肺炎致死,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依傷害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石男坦承犯行,桃園地院審酌洪女為家庭之經濟及情感支柱,石男所為造成被害人母親生活費來源中斷與家屬莫大精神痛苦。洪女更曾提供金錢支持及住所予石男,亦為其主要情感與人際關係來源;然洪男於關係中展現高度控制與依附傾向,並會在酒後出現情緒失控與威脅行為。加上石男工作狀況不穩,患有酒精使用障礙症與嗜賭症,長期依賴飲酒助眠,即便意識到飲酒為情緒失控導因之一,於犯後仍持續飲酒,未尋求醫療協助,缺乏反省與改善作為。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對被害人家屬表達實質慰問與關懷,依重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