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接獲鄉公所職員申訴陳建名涉霸凌,提出7項霸凌行為,其中1件無法認定屬實,其他包括要求該名職員打掃生命紀念園區、前往8個公墓拍照墓碑、拒絕商調並意圖一事二罰、要求降調為一職等書記、並限制在鄉公所3樓禮堂辦公不准吹冷氣及與他人交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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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召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申評會)」,認定6起事件非屬單一性質,有持續性,該名鄉長有霸凌申訴者的直接或間接行為故意,行為屬實,已構成「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為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之行為」。
縣府指出,依《地制法》第84條規定,鄉鎮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時,適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
民進黨籍的褒忠鄉長陳建名對此回應,他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人士措施,但申訴人在法院審理時承認爭載不實,事後又被法官判決有罪,雲縣府粗糙作為、意圖合意,他提供相關佐證竟不被採納,在人事管理與霸凌間,縣府做了最糟糕的判斷與選擇,他相信監察院會做最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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