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黃紹庭等14人均罪證明確,並分別適用相關減刑規定後,考量黃紹庭身為議員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竟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各項量刑因素後,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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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與詐領助理補助費犯行且有實際擔任議員助理之被告李淑慧、蔡美秀、林姵伶、李珍燕、周佳錚、蔡嘉玲等人,則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4月至2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且均諭知3至5年不等之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
而擔任服務處執行長之被告林再福,以及擔任人頭助理之被告黃秀滿、李宗霖、黃德山、劉松茂、李百文、葉明富等人,則依非公務員幫助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2月至3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除葉明富外,其餘均諭知3年之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並且宣告沒收黃紹庭、李淑慧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即所詐領之助理補助費)1455萬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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