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男子為職業軍人,被害人是同部隊女同事,黃男因追求被害人不成,去年1月1日得知被害人對陳姓街頭藝人有好感,竟佯稱自己是陳男的好友,可幫忙加LINE,進而以陳男的照片創設LINE帳號,於3月1日將被害人加為好友與她聊天,並要求被害人自拍裸露胸部及下體的性影像回傳。黃男取得性影像後存在記憶卡內,後因黃男使用假帳號時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遂封鎖被害人。
同年4月13日,黃男再次使用陳男照片創立LINE帳號,再將被害人加為好友,冒充陳男要求她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性影像數張並回傳,下載後存檔於記憶卡內。
同年月30日,被害人詢問街頭藝人陳男後發現並無此事,遂向服役單位提出性騷擾申訴;後經台中憲兵隊持法院搜索票至黃男住處搜索,查扣記憶卡1張,並在記憶卡內查獲被害人27張性影像,黃男這才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黃男因追求被害人不成,竟假冒他人以詐術獲得被害人的性影像,並重製於記憶卡保存,對被害人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考量他沒有任何前科,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深所悔悟,依無故重製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其本人攝錄所得性影像罪,2次各判刑1年5個月,應執行2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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