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潘男多次假藉載小花返家名義,卻於途中載往附近河堤停車場,1個月內3度欲在車上性侵小花,前兩次因小花強烈抵抗作罷,第三次被潘男性侵得逞。而在小花借住於潘男家後,潘男食髓知味,竟趁老婆不在家或因比賽外宿飯店時,數度違反小花意願,撫摸小花胸部並加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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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事後曾害怕、崩潰大哭,因為擔心無法繼續溜冰,第一時間沒有向他人訴說自身遭遇,並要求母親不要報警或通報學校,也曾傳訊給潘男「其實從去年你碰上了我的身體後,我就覺得自己不像當初想拚溜冰的自己」、「我覺得活得很不像我自己了」、「我會要媽媽不要追究」等語,並仍感謝教練對她的指導。然而潘男在小花封鎖他後,仍持續傳訊息、撥電話給小花,辯稱「我自責~但教練承受這個污名,因為我是為了妳付出一切的那個人」。
經士林地方法院審酌,潘男未能善盡妥慎照護、教導之責,竟將小花作為發洩性慾的對象,甚至利用開車搭載小花返家、小花借住及外出比賽而住宿飯店時,對小花9度性侵未遂、得逞,造成其心理上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原應予以嚴懲;但考量潘男已與小花達成調解、賠償部分損害等情事,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共9罪,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不服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為潘男於原審準備程序已坦承全部犯行,積極與小花及其母親達成調解,盡力賠償因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且迄今均有按期給付,並考量潘男與小花2人之關係修復,小花傷痛的療癒情況,認定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尚無違誤或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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