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於113年6月間接獲高雄女子監獄通報司法黃牛詐欺之情資,檢察官李宛凌、詹美鈴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蒐證,114年1月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經檢察官李宛凌訊問被告簡女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被告黃男經法院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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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簡女入監服刑期間趁監所內女受刑人想出監之急迫心情,於112年5月至113年4月間,遂與黃男共謀向受刑人黃女及前夫施男佯稱能行賄監察委員,讓受刑人黃女提早假釋以及替施男運作監察院職位,黃律師並於過程中幫腔,黃女及施男因而陸續匯款共104萬餘元至指定之帳戶。
起訴書指出,簡女又在113年12月下旬,向剛入監的宋姓受刑人佯稱其胞姊為監察委員,可幫忙再審,但活動費大概需要2至3百萬元,並推薦黃律師很會打再審案件,可以委任黃男幫忙打再審官司,宋遂委由簡女、黃男代為辦理解約美金等事,然2人即因遭搜索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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