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2024年11月12日凌晨1點多,劉女吃下含米酒的羊肉爐、薑母鴨約3碗後,接著在凌晨3點多騎機車上路,行經泰山區泰林路一處交岔路口時,與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由警方到場處理並將她送醫,隨後於清晨6點對劉女進行酒精檢測,最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6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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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劉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不僅大幅超越刑法所定具可罰性的抽象危險值,劉女甚至在騎機車時不慎往左偏移,導致與同向左側的車輛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足見劉女意識及控制能力已受到酒精影響。

法官審酌劉女明知飲用含酒精飲品,將導致對週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減弱,仍在食用含酒類的薑母鴨、羊肉爐等食品後約2小時,未待體內酒精代謝消退,就在市區道路高速騎乘機車,且在2016年間早有酒駕前科,一審最終判處劉女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仍可上訴。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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