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於2023年11月15日清晨,陳女當時正與李男打離婚官司,前晚受邀前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一間酒店飲酒歡唱,吳男也應約趕赴。不料李男輾轉得知妻子在酒店唱歌,便集結友人前往事發包廂,想把陳女帶走,卻與在場吳男、王男發生爭執,不敵2人窮追猛打,並遭吳男用折疊刀猛刺其胸背、腿部,最後倒地不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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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審酌吳男與李男並沒有恩怨糾葛,僅僅是基於情感因素、一時激憤而動手殺人,鬥毆過程中更持質地堅硬、鋒利的折疊刀朝胸腔等要害部位大力捅刺,以致李男當場無呼吸心跳,犯案手段極為兇殘,不只剝奪李男的寶貴生命,也對其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犯行所產生的危害至鉅。
國民法庭審理認為,吳男雖在員警到達犯案現場後雖有交付兇刀,仍與自首要件不符。基於上述原因,本案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高度領域,再綜合考量吳男有利及不力的量刑因子處吳男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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