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自2023年2月起在春蘭割包任職,負責切菜切肉、洗菜、清潔等工作,每周工作6天,月薪約4萬元;2023年5月20日地內發生氣爆,江女閃避不及被熱油潑灑到四肢,造成她雙上肢燒燙傷及雙下肢燒燙傷二度,佔體表面積約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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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送醫治療後,因傷勢嚴重在家休養2個月後,春蘭周姓老闆認為江女已經可以上班,請她趕快復職,但江女認為她傷勢還沒痊癒,要再多請假1個月,卻被周姓業者拒絕,直接寄出存證信函直接中止雙方僱傭關係。
江女認為自己工作受重傷,結果老闆卻將她開除,提告求償298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周姓業者稱氣爆原因是爐具行工人更換零件後,未將瓦斯壓力調低所致,不能把受傷的責任算他頭上。
周男指,江女受傷後無法勝任原本工作,打算讓她去接聽電話訂單、裝飲料等輕便工作,但江女卻持續請假不回來工作,才會把她開除。

不過,承審法官認定,原告已於112年7月24日持高醫診斷證明書向被告請假1個月,但被告卻於原告請假期間即通知原告復工,並於同年8月21日以原告無故連續曠職6日為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然當時仍在原告所受傷害之醫療期間,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補償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共計2,744,23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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