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轄區警方某日突然接獲民眾報案,聲稱他是郭姓男子債主,要債時發現有個少女疑似被家暴,打到「熊貓眼」、眼睛充血,少女還說「右邊完全看不到」,雖然郭男欠錢是事實,但「這件事」(指少女被打)比較危急,要先救女生,不然她可能還會被打,「她怕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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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獲報案前往郭男租屋處找人,郭男與少女一同前往派出所,員警發現少女臉上傷勢明顯,且神色驚恐明顯畏縮,女警將雙方隔開私下詢問,少女才吐露遭郭男控制,已限制行動自由快1個禮拜時間;少女解釋,她為告知郭男,外出訪友吃飯聊天,郭男傳簡訊說要去接她,在車上看到手機有和異性對話紀錄,就開到僻靜地點,詢問少女是否想分手,少女點頭說「是」,竟遭郭男朝眼睛猛打3拳。
後來2人回到郭男租屋處,手機也被沒收,期間相當於被軟禁在內,吃飯、洗澡、上廁所都被緊緊盯著,直到有人來找郭男,後來去找警方報案,不久後員警出現,被帶回警所,她才敢將所有真相說出;郭男則辯稱不知少女真實年齡,也沒有拘禁對方,她隨時都能離開。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雙方即時有男女朋友關係,但郭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還引誘她離家同居,又僅因手機有與他人對話紀錄,及少女表達想返家、分手意願,就出手傷害並拘禁對方,涉犯和誘未成年離家、及故意對少年人犯傷害罪明顯,各判3月、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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