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酒吧位置在赤崁樓附近,地點屬於住商混合區,因為店內酒食有一定水準,加上氣氛不錯,還曾被男性時尚雜誌撰文推薦,每到晚上或假日總有不少饕客或酒客前來放鬆,生意不錯,卻疑似遭到鄰居檢舉噪音擾人,2024年11月26日、29日、30日、12月6日、8日、12日、13日就前後7度被檢舉,遭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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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提出異議,他表示警方派員到場了解,皆未發現酒吧有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到場員警未感受到任何噪音後即離去,並主張店頭位於住宅與商業混合使用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容許標準比純住宅區寬,縱使真有擾人聲響,但卻未見環保局人員實地檢測是否超標,若逕以民眾檢舉就開罰有失公允,要求撤銷處分。
台南簡易庭審理時,法官指「社維法」規定之噪音,為「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與噪音管制法「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且檢舉人提出錄影光碟為證,還有其他鄰居作證,員警到場後也回報「現場勸導改善」、「勸導改善」、「到場後勸導店家降低音量」等,原處分並無不合,駁回異議且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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