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被害人因積欠劉姓男子500萬元鉅額借款債務,一直未能償還,而劉男得知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行之某詐欺集團有人力需求,遂與該集團達成合意,由劉將被害人送至柬埔寨交與該集團從事詐騙工作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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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9日上午,劉男尋得被害人後,逼迫其一同前往劉男位於嘉義市西區之辦公處所,隨後即命被害人前往柬埔寨為詐欺集團工作以清償上開債務,被害人不允,即遭劉男等人毆打,被害人始不得不同意前往柬埔寨。
翌日清晨,劉男即安排班機前往柬埔寨,並命郭姓男子駕車搭載蔡姓男子陪同被害人登機,待將被害人交給柬埔寨詐欺集團後再自行返國。被害人於同日清晨4時許,完成登機手續後在桃園國際機場內趁蔡男帶他去上廁所時,向機場內商店店員求救,店員乃報警到場營救,並逮捕蔡男。
案經航警局通報桃園地檢署,由吳一凡檢察官指揮蘆竹警分局、嘉義市警局第一分局偵辦,為避免其餘共犯察覺逃逸滅證,檢察官隨即簽發拘票,立刻於同日下午拘提郭男、萬男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蔡、郭2人獲准,萬男則由檢察官諭知5萬元具保。
惟劉男得知東窗事發後,即聞風逃匿,旋即由地檢署發布通緝,並限制出境出海,然專案團隊仍鍥而不捨地利用科技偵查方法,聲請法院准許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及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確認劉男行蹤,於今年3月30日將劉男逮捕歸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嗣經檢察官積極偵辦蒐證,認劉男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5項、第1項之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等方法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未遂及同法第33條第1項之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等方法而對人從事運送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檢署審酌劉男等4人毫無尊重人性尊嚴之觀念,將「人」當作貨物般任意私相授受,無視被害人尚有幼子及老母需其扶養照顧,倘若果依劉男等4人之計畫,被害人至柬埔寨為詐欺集團工作,不但面臨任人宰割、被迫從事無止盡之勞動之處境,且其家庭頓失主要依靠,被害人家人心中之憂懼,難以文字形容,4人行為惡性重大,且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4年8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桃園地檢署也提醒國人,如有金融借貸之需求,應尋求合法管道,坊間訴求免擔保、低利息之貸款管道,實蘊含極高風險,國人貸款前宜謹慎查證切勿輕信,以免淪為幕後不法集團刀俎下之魚肉。地檢署與執法機關對於人口販運犯罪將持續全力打擊不法,以維護民眾人身及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