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惡繼父和妻子,以及妻子與前夫所生的一對未成年女兒在111年4月起至113年5月前,共同居住在桃園市,並開設檳榔攤維生。111年4、5月間某時,繼父不顧年紀較長的繼女拒絕,違反其意願,戴上保險套後將生殖器插入下體,以此方式對當時只有15歲的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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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繼父食髓知味,至去年5月16日前,分別在檳榔攤、車上、住處,以每週1次之頻率性侵被害人;去年5月16日,連繼女南下照顧外婆時,也不放過她,予以性侵得逞。
去年4月間,繼父在檳榔攤對另名還未滿14歲的繼女表示,「壓力很大,陪我一次」等語,繼女拒絕後,遂將其帶到房間質問:「難道你喜歡女生?你的第一次不能給我嗎?」並褪去自己之衣物後將繼壓制在床上,無視繼女拒絕,將衣服往上拉並揉捏胸部,復隔著制服褲子觸摸下體,所幸繼女掙扎而無法解開制服上衣鈕釦,亦因繼女以手阻擋不讓其拉下褲子而未遂。
2名被害人忍無可忍之下,通報113提告後,由桃園地檢署依法起訴。繼父坦承犯行,桃園地院審酌,繼父為逞一己之私慾,即罔顧倫常,且因長期性侵害年紀較長的繼女,造成心理上難以彌補之陰影及巨大創傷,甚至到精神科就診,所為至為可議,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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