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吳員開槍爭議在於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中「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兩大要件?開了第1槍後是否仍有必要再開第2槍?這可能是吳員以3萬元交保的主因,也是檢察官未來偵辦的重點。
根據調查,蔡姓男子無業,與從事水電工程的陳姓女友(43歲)同居在陳女的住處,蔡男疑因懷疑陳女劈腿,今天凌晨0時許酒後與她發生爭執。頭份警分局2名警員獲報抵達現場,發現蔡男手持2把菜刀,涉嫌將陳女挾持至1樓,並對著警方叫囂。
警員掏槍喝令蔡男「放下刀子」,蔡男不聽,反而持刀向警方進逼,其中1名34歲吳姓警員對他開第1槍擊中其左手掌,蔡男中彈仍繼續持刀進逼,吳員再開第2槍,擊中蔡男的左胸口。蔡男當場沒有生命跡象,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苗栗地檢署對這起案件十分重視,檢察官案發後立即勘驗相關影像檔案,並到殯儀館相驗,詢問陳女、警員、死者家屬等相關人,以釐清發生經過,訊問後認為認為開槍竹吳姓警員涉犯過失致死罪,有犯罪嫌疑但無羈押原因,諭知以3萬元交保。檢方強調,目前只是偵查初期,本署會積極搜集相關證據,釐清真相。
開槍的吳姓警員現年34歲,特考班畢業,在頭份警分局任職2年,以3萬元交保的消息傳出後,引發網友譁然,絕大多數網友都表示「支持警察」,認為警員涉犯罪交保太誇張,「難道要等到女方被殺了,再來處理嗎?這樣都有事的話,以後哪還有警察會盡力抓歹徒?」也有人說:「好可悲,誰要去當警察?」基層警員則認為,開槍警員就算有過失,但也不可能逃亡,檢方裁定3萬元交保實無必要。

1名資深刑警說,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其中,第4款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第5款規定「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另根據同條第4項:「第1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資深刑警說,若新聞描述過程無誤,當時蔡男持刀挾持女友,經警方喝令棄刀仍不聽從,反而持刀(致命武器)向警員進逼,意圖攻擊警察人員及他人,應已符合上述用槍的要件。
不過,同法第9條也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吳員開槍時是否符合「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兩大要件,以及他開了第一槍擊中蔡男左手臂後,是否仍有必要開第二槍,將是檢察官偵辦的重點,這可能也是吳員被諭知3萬元交保的原因。
吳員昨晚被檢方列過失致死罪被告裁定3萬元交保後,頭份警分局隨即發聲明表示,吳員因派案前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為制止被害人與警方生命危害因而開槍,「本分局對於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交保之決定,雖感到驚訝,但也只能尊重,對員警因公涉訟,本分局將委任辯護律師並給予積極的協助,不會讓勇於任事的同仁,孤獨面對後續的司法纏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