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業者為聯繫車主詢問是否有意轉貸,找上擔任警察的宋男幫忙,宋男在民國111年間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後」後,輸入假的查詢事由查詢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將車主資訊及聯絡方式提供給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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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男又受託處理3輛車撤銷協尋案,但卻因缺錢向連男、姜男索賄3萬元,由於宋男事後未達成任務,連男、姜男要求退款;宋男則提議將賄款改成查詢車籍每筆1000元,初估1年多來共違法為業者查詢百筆車籍資料。

侯男則向連男、姜男借貸2萬元無力償還,便被要求以每筆500元價格,查詢100多筆車籍資料,甚至協助另名林姓業者以每筆1000元查詢20筆車籍資料。

高雄市警察局去年10月發現宋男涉洩密,高雄地檢署傳喚涉案業者到案,再追查發現侯男也涉案,偵結將5人依貪污等罪嫌起訴。

雄院判決書指出,宋男雖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11萬元,但在偵查中辯稱所收款項屬借款,與查車牌無對價關係,未在偵查中自白,不適用減刑規定,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侯男則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6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連姓、林姓、姜姓3名二手車買賣業者均在偵查中自白,得減輕刑責,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交付賄賂等罪,處林、連2人分別5及6月徒刑;姜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處5月徒刑,3人均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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