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與小丹2021年結婚後,卻意外發現妻子在2023年與2人共同朋友的阿元發生婚外情,阿元不僅LINE傳訊息稱小丹為「寶貝」,還開車陪同小丹前往醫院看診,甚至10指緊扣、做出牽手等親密舉動,都被他錄影、拍照蒐證。此外,阿元2023年6月還將自己汽車車牌數字,刻意投標選成與小丹的生日相同,顯然是為了示愛而為。種種行為讓人夫綠光罩頂無法接受,憤而對阿元提告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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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元則辯稱,他稱呼小丹為「寶貝」係因2人的交情比一般朋友深厚;車牌與對方生日相同也只是巧合。更指人夫在醫院拍攝的影片、照片都不具有證據能力,況且那些影片、照片都沒有拍到正臉,無法證明他和小丹就是當事人,2人也沒有任何親密行為。

不過新北地院認為,人夫取得證據的手法尚不違反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且均是在醫院停車場拍攝,屬於公共場合,人夫只有拍攝車輛外觀,並無竊錄阿元的非公開隱私活動。此外,人夫與小丹認識數年後又結婚數年,與阿元同為司機又是朋友關係,即便只拍攝到2人的背面與戴口罩,但對2人的長相、身形以及穿著打扮,應當不會認錯。且當庭檢視證據畫面中男子的身材、體型及下肢輪廓,都與阿元十分相似;女方的外貌特徵同樣與小丹相似,甚至連使用的包包都一樣,足證錄影、照片中的男女就是他們。

法官表示,阿元稱小丹為「寶貝」,又被拍到十指緊扣牽手的畫面,小丹也坦承曾與阿元手牽手,2人行為已經踰矩,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因素之後,最終判阿元應賠償人夫8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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