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4年間已婚的劉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張姓女子後,雙方便維持不正常交往關係近10年,期間劉男還出資上百萬元以共同經營餐廳,不過餐廳開幕後,劉男卻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前往察看, 2024年市警局接獲檢舉後立刻展開調查,並決議將劉男記過調職,同時經內政部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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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指出,劉男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但卻擅離職守、經營商業,又和他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近10年,已損害公務員及警察機關信譽,因此判決劉男休職1年;事後劉男提起上訴,並表示原判決已對經濟造成巨大影響,且他已深具悔意希望能從輕懲戒,不過法院認為劉男僅是在爭執一審時所不採信的說詞,未具體表明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故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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