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在五股從事五金加工的葉榮華,2021年間將工廠的一個房間租給陳男(56歲)窩身,但陳男經常喝酒鬧事屢勸不聽,葉男不顧租約未滿一年就趕走陳男,陳男心生不滿,經常到廠房挑釁,前年5月母親節前一天,葉男計畫與妻小一起到餐廳吃母親節大餐,陳男又來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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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是在案發當天傍晚5時許晚餐前,帶著6罐啤酒與檳榔到葉榮華的廠房挑釁,並對葉男辱罵三字經,葉男一氣之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示警,「你再駡得難聽,我真的會刺你。」隨即進房間吃藥降血壓後回到桌前,陳男繼續回葉男,「我就是不怕死,你要怎樣?」轉頭就往自己的機車走去。

此時,葉男被激怒,隨即持水果刀追上,直接朝陳男胸部左側刺入1刀,緊接著再朝其臉部補一刀,陳男因心臟、臉部及肺動脈遭銳器刺傷,致心包囊填塞、大量出血,緊急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檢警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葉男。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葉榮華雖願賠30萬元,但陳男家屬拒絕且不原諒葉榮華,葉男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不承認殺人,不予減刑,一審判葉男17年。葉男上訴後,他訴說7歲時母親就往生,案發隔天預定與妻小兒一起吃母親節大餐,當時想到母親而情緒激動才釀禍。他還說,「判我17年等於是判死刑,我有辦法撐到那時候嗎?他罵過我好幾次我都沒計較,那天他罵我三字經,我只是想教訓他,我沒有要讓他死法,而且只刺一刀…」。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去年11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仍認一、二審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