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考量陳符合自首要件,在刑之部分予以減輕,陳聽完後雙手合十、4度膜拜法官以表感謝。

更一審指出,合議庭審酌陳柏諺符合自首要件,並曾在試圖輕生前,將蔡女資訊提供給父親,司法機關得以盡快介入調查,輕生不成後又向警員坦承犯案,在偵查過程及一、二審也都坦承,表現出願面對司法裁判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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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陳向前往他鶯歌住處的警員坦承殺人,並非真心悔悟而不減刑度,但更一審認為陳的自首有助偵查機關追訴,適用自首減刑,士林地院的裁量「尚有不當」。

更一審援引去年憲法法庭憲判8號判決、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意旨,認為只有犯情節最嚴重的罪行,才能判處死刑,陳柏諺非預謀性計畫犯案,也非以凌虐方式、或有破壞現場、毀損屍體等,罪責未達最嚴重犯罪程度,加上自首減刑規定,因此難以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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