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軍人隨機非禮路邊醉女案發生在2022年5月7日凌晨3時許,當時投身軍旅並擔任網球教練的紀男,經過北市信義區松壽路時,見被害女子與朋友均泥醉坐在路旁長椅上休息,紀男見色起慾,當下伸出鹹豬手撫摸被害女子胸部、下體得逞後,再以「公主抱」方式將被害人抱走,帶到松壽路巷口準備搭車離開,此時,被害女子恢復意識後緊咬紀男手腕,奮力掙脫並大聲呼救,紀男才鬆手。被害女子隔天下班後立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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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害女子指控,當天她穿著長度及膝的裙子與朋友喝了1杯啤酒和2小杯威士忌後,坐在路邊長椅上休息,睡到一半感覺紀男也側坐在長椅上,讓她可以靠在紀男身上,不過,紀男隨即對她上下其手,雖然感覺被摸,但還沒徹底清醒到能夠反抗。她還指控,後來被紀男抱起往微風南山的方向跑,她就開始奮力掙脫,且確定抱她的就是「不認識的人」。
紀男雖坦承以公主抱方式將被害女子抱離長椅並快步離開,但過程中對方因酒醒掙脫,否認有任何乘機猥褻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等犯行,紀男說,他沒有摸對方胸部、下體,在長椅時,對方說話很小聲,所以才靠近對方,當時她說想吐,就讓她前傾一點,以免吐在身上,之後她舒服些,就讓她靠在椅背上,而抱起對方是要送上計程車,讓對方安全回家,因為對方酒醉才會抓緊不讓她亂跑,若真要犯罪,不會在人潮多的地方,且對方有拿手機拍他蒐證,他也沒阻攔。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女子證述被害過程及監視錄影畫面,認定紀男為逞私慾,利用被害女子泥醉不能抗拒之際對其猥褻,還強行抱走,審理期間雖有意和解,但被害女子沒有意願,因此依現役軍人乘機猥褻罪判紀男10月、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紀男犯的是乘機猥褻罪與強制罪,因此將一審認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撤銷,改依強制罪判紀男5月,得易科罰金,乘機猥褻罪部分上訴駁回,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