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北市刑警大隊王姓偵查佐(58歲)為求績效,2022年7月至去年7月間,明知冷姓男子(60歲)、周姓女子(48歲)所提供的5件檢舉資料與客觀事實相佐,仍以EXCEL軟體將先前向桃園地檢署聲請的雙向通聯紀錄竄改,偽造不實的通聯紀錄後,向桃園地檢署、桃園地院聲請拘票及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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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冷、周2人明知呂姓女子未販賣毒品,不僅偽造不實的對話紀綠到台北市刑大檢舉呂女販毒,還以證人身分到桃園地檢署訊問時,指證曾向呂女購買毒品等。案經桃園地檢署據報追查出上情後,去年2月分依偽造文書、誣告等罪嫌將王員及冷、周2人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酌王員身為警察,為求績效,竟多次變造通聯紀錄使用於執掌之公文書,動搖警察之信譽,陷司法機關於不義,敗壞國家法紀,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另外,冷、周2人僅因私怨即誣指呂女涉嫌販毒犯罪及偽證,周女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無端耗費訴訟資源,依誣告罪,判處冷男有期徒刑6月、周女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