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陳冠霖(58歲)是酒店常客,他於2022年間到台北市錦州街、林森北路口的一家制服酒店消費,看到坐檯的20多歲張女就迷上她,之後經常到該店消費捧場指名張女坐檯,並多次要求性交易,但張女拒絕,且對陳男追求也是刻意冷淡,還私下請公司讓她盡量不要坐陳男的的檯,陳男因而心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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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23年3月初,陳冠霖傍晚6時許到該店消費,依舊點名張女坐檯,並宣稱是最後一次點她的檯。酒店先安排2酒店妹與陳男周旋,直到晚間10時許才讓張女進入包廂,先前的2女則陸續離開,僅留下陳、張2人,直到隔天清晨7時許酒店要打烊,陳男再次示愛仍遭拒,2人因而起爭執。
陳冠霖見張女進入包廂內廁所,就將預藏在皮包內的水果刀取出,尾隨張女到廁所後,立刻持刀朝張女胸腹頸等處亂刺7刀,張女尖叫倒地後,陳男不顧滿身是血的張女,還跨坐其身上亂摸私密處,此時,酒店員工前來解救張女並緊急送醫,不過,張女因失血過多仍傷重不治。陳男則被逮捕後遭羈押,檢方偵辦後依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及故意殺人罪」起訴陳男。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冠霖性侵死者,國民法官因此改以「加重強制猥褻結合故意殺人罪」論處,而陳男宣稱自己有憂鬱症,案發時又有飲酒,導致失去理智及辨識能力而違法,求判無罪。經國民法庭送精神鑑定後,報告顯示他案發時並未因心智缺陷而失去辨識行為能力而違法,必須負全責,審酌陳男手段兇殘、惡性重大,且犯後否認強制猥褻,又一再翻供,說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卻始終沒有下文,國民法官因此重判他無期徒刑。
陳冠霖與檢察官均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並未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也沒有具體理由認原審量刑不當,更沒有判決違誤情形,因此,檢察官及陳男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