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指出,被主管霸佔的長榮航勤公司企業工會,成立前五年不僅沒有為基層員工爭取權益,更沒有正常招收會員,會員長期維持在30人上下,僅佔全體員工的1.62%。長勤工會的無所作為,導致2022年元旦發生員工集體請假爭議,後續近300位基層員工發起連署要加入工會,希望能改革長勤工會,但長勤工會竟刻意變更入會程序,故意拖延、阻擋基層員工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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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勤基層員工今天與桃園產業總工會等前往桃園地院陳情,希望桃園地院能正視長勤工會各種違法行徑和誇張行徑:1、三年未正常召開會員大會、去年連續四次召開會員大會流會,顯然違反工會法和章程規定的工會義務,更沒有召開會員大會的能力。2、勞動部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均認證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侵害勞工權益。3、會員依法發起各項連署,長勤工會仍獨裁不顧民意。

陳情指出,桃園市府已數度發函請長勤工會限期改善,應依法讓會員大會正常成會,如未能履行法定義務,將再聲請解散長勤工會,長榮航勤基層員工誠盼桃園地方法院能夠「硬起來」,同意解散獨裁、黑箱、一再違法侵害會員權益的長勤工會,不要「以理事會有開成就代表工會正常運作」為由姑息長勤工會,更放任少數人架空會員意志、架空民主精神和法治規。

長榮航勤公司企業工會則表示,會員來自各個作業單位,為一獨立運作且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近期向公司爭取提高同仁颱風天出勤交通費實報實銷額度、新型舒適透氣工作安全鞋、增加機捷站機車停車位、爭取會員優良事蹟獎勵及現場同仁於離峰時段可申請當日特別休假…等,將持續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並爭取優化勞動條件。

另外,工會已陸續接受入會申請,目前會員數約600位,約占總員工數27%;工會已發函勞動局及連署人相關查帳事宜,並沒有拒絕會員連署人查帳,故相關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

陳情員工訴求。張沛森攝
陳情員工訴求。張沛森攝

桃園地院表示,桃園市政府前向地院聲請解散長榮航勤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航勤工會),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勞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桃園市政府提起抗告,再經合議庭於113年2月27日以113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今日陳情意旨主張地院上開裁定未及時解散航勤工會,致航勤工會累積種種違法事實,損害長榮航勤公司員工權益等語。

桃園地院說明,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必須工會發生「無從依章程正常運作」,如會員人數不足或財務不健全之特殊情形,致會務、財務停頓時,始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解散。

而桃園市政府主張:航勤工會要求入會申請人須檢具在職證明,屬濫行拒絕入會,過度限制申請人之團結權,故桃園市政府以行政處分禁止航勤工會於「同意以員工識別證代替在職證明」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航勤工會因而無法議決工會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之重要事項,已符合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聲請解散之要件。

然地院認桃園市政府主動禁止航勤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解釋為航勤工會本身有「無從依章程運作」之特殊情形;況且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航勤工會有拒絕申請人成為會員,或影響申請人個人團結權之事實。

由於桃園市政府因未釋明航勤工會有「無從依章程正常運作會務」之情形,與上開工會法規定不符,地院駁回桃園市政府解散航勤工會之聲請,於法有據,並無損害長榮航勤公司員工權益之問題。至於陳情意旨所指航勤工會種種違法行徑,非地院上開裁定所得審究,目前亦無相關案件繫屬,自乏調查審認之權限,未來若有新的聲請案件,地院將依法審慎處理。

 

桃園市府勞動局表示,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13年召開2次定期大會及2次臨時會員大會,皆因遠低於法定人數而流會,然會員大會係工會最高權力機關,未能召開將無法議決工會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重要事項, 自無可能繼續正常運作,市府今年2月3日發文限長勤工會於3月底前完成113年會員大會,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將依工會法向法院聲請解散。

勞動局指出,依工會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及長勤工會章程第26條第1項規定,每年應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以實現「勞工全體意志」,亦確保工會運作之合法性及正當性,呼籲長勤工會應整合會員意見並完成會員大會召開,以顯工會對於會員權益保障,真實強化工會作為勞工權益守護者的角色。

市府為協助長勤工會召開會員大會,113年邀集長勤工會幹部進行2次輔導會議及促成1次工會與會員之協商會議,並因現行法令有不足之處函請勞動部修訂法令,以利工會運作符合法令規定,本府將持續輔導及監督,確保工會作為勞工團體之法定地位與組織功能及工會會員能以合法且正當之形式行使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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