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僅做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上所參考的法律,此法律條文就算不夠明確,也非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明確,且高虹安案涉及的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立法院組織法並非高虹安案的適用法律,因此高院聲請釋憲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的得聲請釋憲要件不符。
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的條文是說明立委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委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等相關規定,此條文非刑事法規,也非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無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
推薦新聞:史書華前妻律師很高段!靠這招攻破保密條款「讓他輸到脫褲」
至於有關立委聘任助理時,有無涉及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問題,林志潔則說,憲法法庭認為,此部分為刑事法庭的審判工作,由法院依個案認定,非憲法法庭的審查工作,因此非可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範圍。
律師周宇修解釋,就本案部分,高院法官不應聲請釋憲,而應由法官經過審理來認定,就其職權解釋立法院組織法構成要件,若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不符,即應判決被告無罪,再由上級審法院確認此等法律見解是否正確。
周宇修也說明,本案所面臨到的問題,並非有幾種不同確定判決見解不一致的狀況,聲請釋憲的高院法官去請大法官解釋構成要件到底是什麼,但大法官又不能幫忙高院法官審理,大法官講了反而侵害普通法院審判職能的核心領域。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高院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成員為審判長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昨天以一致決裁定本件不受理。高虹安案將回到高院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https://static.nextapple.tw/web/layout/img/clicktonext.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