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歲的王夢麟,原是計程車運將,因從小喜歡自彈自唱,當運將期間從未放棄創作,且因緣際會認識了趙樹海,在趙的建議下把自己創作歌曲寄給新格唱片,果然獲得賞識後,發表第一首創作歌曲《雨中即景》一舉成名,之後又發行第一張專輯《阿美!阿美!》,成為台灣知名的校園民歌手,其創作的歌曲也在短期內爆紅。
直到2021年間,王夢麟發現他早期創作的成名曲包括《阿美!阿美!》、《木棉道》、《廟會》等10首歌曲MV,竟然出現在滾石公司的官方頻道播出,還多有他親自參與演出的影片,王夢麟不滿滾石在未徵得他的同意,非法使用其創作詞曲及MV演出,侵害他的著作權,因此對滾石國際及其登記負責人段鍾沂提起違反《著作權法》告訴。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王夢麟早年創作的著作權已為新力及新格公司所有,1993年新格被滾石收購,新力、新格的所有詞曲創作著作權都移轉給滾石,王夢麟的詞曲創作著作權早已屬於滾石所有。
王夢麟另主張公開表演部分,檢察官認為,在民國87年(1998年)前,我國的《著作權法》有明訂公開表演的版權屬於出資者並非表演人,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直到民國87年《著作權法》修訂後,原則上屬於表演人所有,除非雙方有特別契約規定。不過,王夢麟主張的MV表演多為民國87年前的公開表演,依當時法令屬於出資者即新力、新格所有,2家公司又將著作權移轉給滾石,王夢麟也沒提出雙方有特別約定,認定滾石及其負責人並未侵權,處分不起訴。
王夢麟不甘心,繼續針對其創作歌曲《雨中即景》、《母親!我愛您!》、《七月涼山》、《努力奮起》、《廟會》、《木棉道》、《故事》、《小草》、《阿美!阿美!》等9首歌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確認著作權之訴並向滾石即其負責人求償200萬元。
王夢麟主張,《阿美!阿美!》等詞曲是他於1978、1979年間創作的,當時著《作權法》規定須登記才能取得著作權,他從未登記,直到1985年《著作權法》修正後才取得著作權,之後未曾移轉著作權給他人,滾石卻對外宣稱已取得他創作歌曲的著作權,因此有訴請確認著作權歸屬的法律利益,且他是這些歌曲的著作權人,滾石未經同意於2015年5、6月間起以「滾石唱片ROCK RECORDS」為名在YOUTUBE影音平台上,陸續上傳他演唱的歌曲即演唱影片,供大眾點閱聆聽,侵害他著作權,因此另向滾石及其負責人段鍾沂連帶求償200萬元損失。
滾石則主張,王夢麟早於1978年9月、1979年8月將其創作的《雨中即景》9首歌曲著作權讓與新力,也知道新力於1987年11月再將這些歌曲讓與新格公司,之後再讓與滾石,2018年間,滾石在YOUTUBE影音平台官方頻道留言表達感謝之意,且多年來沒有爭議,滾石公司確實為這些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王夢麟無權確認利益。
滾石還強調,我國《著作權法》隊表演著作保護,於1998年1月21日修正,但爭議的歌曲表演是修法前完成,非屬《著作權法》修正後保護範圍,另滾石於1993年10月29日收購新格後,就有權重製、公開傳輸這些歌曲表演的權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夢麟已將《阿美!阿美!》等9首歌的音樂著作財產權轉讓給新力公司,這些歌曲的錄音著作應為新力或新格所有,王夢麟已無權主張是這些歌曲的著作權人,因此向滾石及其負責人段鍾沂連帶求償200萬元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王夢麟請求。王夢麟上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合議庭仍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再駁回上訴,王夢麟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