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原告林姓男子為當時小貨車副駕駛座乘客,主張友人駕駛該小貨車載他前往雲林縣台亞石油西螺加油站加油時,自己正在副駕駛座上睡覺,駕駛明確告知要加柴油500元,但加油工竟誤加95無鉛汽油,導致小貨車內部線路及零件受損,西螺加油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車主已將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讓與林男。

林男主張,該輛小貨車油蓋內側位置有黏貼一張10公分乘10公分「限加柴油」的貼紙,加油員應該不是第一次遇到同車種,也應該要引導該車種至正確的加油車道,發生加錯油顯然是加油員培訓疏失,為此向加油站求償初步搶修費用143,300元、維修費367,442元、將來需更換零件100,000元,無車可使用之不便開銷1天2,000元計算100天為200,000元,合計共810,742元。

台亞公司則抗辯,西螺站採「柴油、汽油泵島分離」設計,共設置4座加油泵島,其中第一、第二泵島均為汽油、柴油泵島,島柱明顯可見貼有「92、95+、98、超級柴油」之指示標語,第三泵島、第四泵島均為汽油泵島,島柱張貼「92、95+、98」指示標語,故第三泵島為僅供汽油之泵島。

台亞公司說,該小貨車當天自行駛入專供汽油之第三泵島,駕駛告知林姓加油工「95加500元」,加油工再次覆誦「95加500元」後開始拔槍加油,加完後駕駛又說要再加一次「95加500元」,加油工確認無誤後,再重複相同程序加油,均依駕駛人指示並確認油品後加油,加油工並無故意或過失。

台亞還說,原告林男自承非當天的駕駛人,卻拒絕告知駕駛人的正確身分,也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車輛油蓋於當天有黏貼「限加柴油」之標語貼紙,而非事後補貼,駕駛人於加完油後收下2張發票即離去,未當場提出異議;事後公司積極協調賠償事宜,但雙方差距過大,調解無法成立。

雲林地院法官勘驗加油站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姓加油工確實小貨車加了兩次油,過程與林姓加油工的供述相符;該站加油泵島均貼有油品種類貼紙,小貨車進來後直接停放在標示銷售油品為92、95、98等無鉛汽油之第三泵島加油島前,該加油島位於小貨車駕駛座左側,駕駛理當可以清楚看見其所停放加油島上加油機標示為3種無鉛汽油,依經驗法則,駕駛應會就上開3種油品選擇一種購買;此外,小貨車上有無「限用柴油」貼紙,法官也認為與本件訴訟無涉。

法官綜合各項證據,認定原告無法證明台亞加油工有違反原告指示加油,故意或過失破壞該輛小貨車的行為,最後駁回原告的求償,一審判決台亞加油站免賠,全案仍可上訴二審。

雲林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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