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為,此案自2015年12月第一審,經最高法院112年9月發回更審時,已歷時約7年9月,依發回意旨仍有事項待鑑定、證人待詢問,需時調查釐清,待該院調查完竣更二審判決時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事由(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此為原審未及審酌,又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的可能,其經長期執行後之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故由撤銷改判。
更二審指出,為充分評價楊鴻儒罪責,綜合考量應報、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矯正再社會化等相關的刑事政策,以楊目前年逾七旬,又據辯護人稱其罹患腎臟病的身體健康欠佳情形,對照我國男性平均壽命(依內政部統計資料112年度為76.94歲),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可能(無期徒刑須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縱使折抵因本案羈押期間(迄今未滿1年,前經另案服刑),其年齡亦已逾九旬(甚至更高)。
更二審認為,此案必須藉由對被告長期監禁之手段,始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的永恆傷痛,預防被告未來再犯罪及對社會危險性,暨參酌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意見,認應對被告所犯殺人2罪均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期隔絕於社會,並定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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