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共犯張旭昇則被新北院裁定2千萬元交保,與郭哲敏同樣限制出境、出海,並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即及限制住居,還要每天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專用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合議庭還強調,郭、張2人若未能於本月24日上午10時前提出裁定的交保金,將自本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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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院裁定指出,郭哲敏、張旭昇2人涉及的案件已審理終結,合議庭已定5月29日宣判,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2人的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的意見,以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認為2人能提出裁定的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應有相當程度心理約束力,而得予停止羈押。

合議庭還考量郭哲敏、張旭昇涉案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部分的法定刑也重,參酌郭男與他人的對話紀錄,以及郭男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男有相當資產足以支付潛逃期間生活所需,另張男案發後也有長期未到案情形,認定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又我國四面環海,有偷渡出海潛逃的高度風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有命2人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定期以個案手機向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等科技設備監控必要。

郭哲敏被控自2018年起,涉嫌以AWESOME集團名義在台設立睿世等公司,以「包網平臺」整合自行開發或其他業者的線上博奕遊戲,供賭客簽賭,還開放境外各博弈業者進駐平台,從中抽成牟利。郭男還被控與親信張旭昇等人,透過地下匯兌洗錢約217億元。檢方共郭哲敏等21被告,聲押禁見郭男等10人,搜索27處所,查扣現金4412萬餘元及虛擬貨幣641萬2959顆泰達幣(USDT,折合台幣約2.06 億元),並聲請法院扣押郭男位於台北及桃園共20筆不動產。

檢方前年起訴指出,郭哲敏為隱匿營利賭博犯罪所得及洗錢,指揮手下以幫境外公司提供電腦保養服務等名義,從境外將犯罪所得匯入台灣子公司帳戶,或透過非法地下匯兌方式, 匯兌金額至少217億餘元,郭男還購買房產、畫作、跑車或繳納信用卡等費用,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因此依《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郭哲敏等人。

此外,同案被告林秉文已潛逃出國遭新北院通緝,卻不斷在臉書發文,引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