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凌晨4時許,邱軍開著白色轎車沿信一路往基隆港方向前進,行經一間銀行前時卻突然撞上站在外2車道上聊天的3名運將,強大衝擊力導致李姓、陳姓計程車運將重摔在地,其中陳男僅有腳部擦傷,李男送醫搶救7天後因傷勢過重,今年1月3日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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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車禍發生後,邱軍一度將車輛暫停在一旁超商前,不料等其他運將上前準備攔車時,邱軍竟一腳油門逕自離去,直到警方透過監視器鎖定車牌,循線找到車主邱父後,邱軍才在案發2天後赴派出所說明,期間邱軍否認肇事逃逸,並表示不知道當時有撞到人,以為只是撞到石頭;雖然已事隔多日無法酒測,但警方仍不排除涉及酒駕行為,警詢後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送辦。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下午1時許召開偵查庭,並傳喚邱軍應訊,複訊後檢方認為郭軍涉犯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過失致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恐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晚間羈押庭結果出爐,邱軍遭裁定羈押禁見。
基隆地院表示,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第276條之過失致使罪,而被告於案發後雖有逃離現場,但事後都有應通知及傳喚自行到案,尚難認於犯罪後有逃亡之虞。
另外,檢察官懷疑當天被告恐有酒後駕駛的狀況,因此被告當日用餐狀況仍有待釐清,且被告的手機尚未經數位還原,還是有遭遠端操控刪除內容之可能,故檢察官認為被告就此部分有與證人勾串、滅證之虞,為有理由,此部分無從以具保防阻發生,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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