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市某精密公司姚姓負責人,2023年3月起雇用死者王姓男子擔任CNC立式綜合加工機工程師。2024年4月12日,王男在工廠內操作該機台從事滑塊加工作時,疏未將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就貿然開啟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該部機台工作區域作業,因該部機台持續運轉,導致王男頭部及身體被壓夾於機台移動軸及機械外殼之間,因頭皮撕裂傷、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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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姚男身為負責人,應注意CNC立式綜合加工機勞工有危險性,但他卻沒有設置護罩、護圍,也未裝設開啟時機台會進入停機狀態的連鎖性能安全門等安全設備,就讓王姓工程師操作機台,負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將姚男及公司起訴。

法官審酌姚男輕忽勞工安全致發生這起工安意外,導致王男死亡,造成家屬心中永難彌補之傷痛,但斟酌姚男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以4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可見犯後態度良好,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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