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標保、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200萬元交保)、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但是高院裁定指出,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合議庭認定,原裁定對於柯文哲等4人沒有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也沒看到原裁定妥適說明,另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的重要事實,仍有未恰,因此,認為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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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合議庭裁示4人皆提高交保金額、戴電子腳鐐 柯文哲明天下午5點前要籌出7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