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劉女在今年3月26日調解離婚,兩人婚姻期間劉女誕下3子,離婚後2子由吳男撫養、1子由劉女撫養,吳男提出告訴,指劉女在婚姻關係期間與別的男人有染生子,他認為2人感情不睦早就沒有性關係,認3子應為劉女與楊男所生,嚴重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名譽損害,向劉女求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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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出庭時辯稱,她與前夫吳男最後一次性行為發生在2022年10月間,過了9個多月第3個小孩出生,與一般妊娠懷孕的40周時間相當,一審判決吳男敗訴,他不服上訴並提出要作親子鑑定;劉女則認為當初生下其他小孩時,就被懷疑是否親生做過親子鑑定,現在還要再次鑑定,是對她的重大汙辱,不同意讓第3子接受鑑定。
法院審理時認為,吳男曾以劉女與楊男不正常關係,提告損害配偶權要求連帶賠償,去年4月簡易判決法院判賠8萬元,可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有侵害吳男配偶權行為,加上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協助勘驗之命者,依刑事訴訟法,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關於勘驗結果的主張為真實,因此判劉女應賠償40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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