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女子主張,她與賴男於2021年10月成為同事,賴男隱瞞已有交往多年的陳姓女友,與她發展親密關係,同時與她及陳女交往。2022年間,江女發現賴男與陳女交往的親密互動訊息,賴男多次謊稱會整理好與陳女的感情,江女始同意繼續與賴男交往,並於2023年11月第1次懷孕,卻在賴男要求下進行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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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說,賴男2024年1月間與陳女結婚,卻沒有告訴她,反而持續與她交往、四處旅遊,讓她誤認賴男未有配偶而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且論及婚事、購屋;今年3月,江女再次懷孕,賴男還於6月陪她去月子中心簽約,營造會結婚、共同扶養小孩的假象,沒想到隔天就聯絡不上賴男,她向朋友打聽才得知賴男已於1月結婚。

江女無端成為賴男婚姻中的「小三」,主張自己的貞操權遭賴男嚴重侵害,導致她需要單獨扶養腹中胎兒、面臨「未婚單親媽媽」之道德譴責及輿論壓力,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賴男求償60萬元。

賴男則抗辯說,自己從未向江女表示欲和她結婚,且江女早知他有交往多年的陳姓女友,更知道他原本將於2023年10月與陳女結婚,江女明知此事仍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應自行承擔此選擇之風險。

法官根據賴男與江女於2023年12月的對話紀錄,發現江女再三向賴男確認是否要與陳女結婚?是否要選擇陳女?賴男均耐心回覆稱並未要選擇陳女,會離開陳女,也沒有欺騙江女,導致江女因信任賴男繼續與他交往。

另外,賴男與陳女今年1月結婚後,2月就與江女到宜蘭旅遊、3月一起去看房子、4月共同前往日本遊旅,在江女懷孕後還於6月陪她去月子中心簽約,均可證明賴男刻意隱瞞已婚,持續與江女交往導致她懷孕,而江女受到欺騙難認有過失。

法官認定江女不但貞操權受侵害,深陷受賴男欺騙之窘境,並受有日後遭侵害配偶權求償之風險,還因此需要單獨扶養胎兒,承受社會對於未婚生的壓力,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一審判決賴男應賠償江女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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