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男與阿娟是同村村民,雖認識但不熟也沒特別交情與往來,而潘男於去年9月17日下午,在村莊附近的檳榔攤見阿娟獨自喝酒,且知道阿娟因病中風導致左手萎縮、右手又因摔倒骨折,行動不便、體弱可欺,隨即強拉阿娟上其駕駛轎車後,到附近偏避的樹林內打「野戰」,不顧阿娟反抗,先撫摸其胸部,再褪去自己及阿娟衣褲後,性侵得逞。

因檳榔攤員工阿強(化名)看見潘男將阿娟強拉上車載走,於是打電話給阿娟女兒,阿娟女兒先在樹林附近發現潘男車輛後,找到潘男詢問母親下落,潘男竟裝糊塗說沒載母親,還故意帶阿娟女兒繞圈圈15分鐘,故意說找不到就落跑,阿娟女兒尋遍整個下午,最後終於在案發地點找到母親後立刻報警,並帶母親到醫院驗傷。

判決指出,潘男雖坦承案發當時開車載阿娟到附近樹林,並與阿娟嘿咻,但否認性侵。他辯稱,是阿娟願意並經同意才嘿咻。潘男的律師也稱,倘若阿娟反抗,只要把身體放軟就無法拉她上車,顯見阿娟是自願上車,到了樹林也是潘男扶阿娟下車,且阿娟事後也說不要提告,證明阿娟不認為自己遭受性侵,潘男並未違反意願性侵阿娟。
 
法官認為,潘男明知阿娟中風、左手萎縮有殘疾,潘男卻強載前往樹林與阿娟發生性行為,後經檳榔攤員工阿強聯絡阿娟女兒,才於同日下午尋獲阿娟,潘男也告坦承不諱,因此,跟據阿娟、阿娟女兒、檳榔攤員工阿強等人證述,以及刑事局鑑定書、台東馬偕醫院病歷、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阿娟身心障礙證明、檳榔攤及刑案現場照片等至證據,認定潘男性侵犯行。

法官審酌,潘男前因涉犯強制性交罪,經台東地院去年判刑6年4月,上訴後,二審花蓮高分院駁回上訴,潘男竟不知悔改,見阿娟有身體障礙、體弱可欺,違反阿娟意願性侵,戕害其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致其身心嚴重受創,且完事後不顧其安危,獨留阿娟在荒郊野嶺外,又矢口否認犯行,也未與阿娟調解並賠償損害,顯見犯後態度不佳,衡量其家庭背景、職業、經濟狀況後,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潘男9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