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緯彥觸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加重持有槍砲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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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檢指出,被告楊緯彥因不詳之動機,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13年8月15日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明華一路某會館前停車格附近,持槍朝陳昫豪射擊,致陳身中9槍(7處貫穿性槍傷及2處彈頭碎片所致槍傷)。
陳昫豪中槍倒地後,由同行友人駕車送醫,然仍因受有槍擊導致子彈射穿腰椎、左股骨幹、右手掌骨、腹主動脈、肝臟、致腹腔內大量出血等傷害,而於同日12時21分許傷重不治死亡。楊緯彥於射擊殺人後,旋即轉身逃離現場,於同日11時38分許駕車攜帶作案槍彈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明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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