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警投訴說,莊男是直屬長官與她相差10餘歲,2人認識近5年,是師徒關係,去年9月11日下午2時許,莊姓副所長趁辦公室內四下無人居然強吻她,讓她不知所措,3天後莊男跟她告白要求交往被她拒絕,6天後莊男二度告白她才同意交往,女警認為交往就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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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期間莊男態度曖昧告知女方他仍有婚姻,只是分居中談離婚,希望女警給時間處理還承諾「不會讓你受委屈」,但女警越想越不對,交往3月後火速提分手,莊男前妻獲悉後跑到派出所大鬧還辱罵女警,女警驚覺感情受騙身心受創。
全案日前經花蓮縣警察局成立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開會立案,並調查莊姓巡佐利用職權趁女警防備不及,親吻及強抱女警,權勢性騷擾屬實記申誡3支。今年2月間並找來雙方談和解,莊男付了10萬元和解金,並在臉書貼文澄清女方沒有介入莊男婚姻關係。莊男還自請調職。女警則是將10萬和解金捐給社福機構。
但近日莊男在臉書PO文再度引發女警不滿,女警認為有遭到隱射霸凌情事,且莊男調職的分局還在女警的住所轄區讓她很不安,因此再向縣府及監察院陳情。對此花蓮縣警察局督察長江建忠今(12日)出面說明,吉安分局莊姓員警,前於花蓮分局服務期間,與女警交往衍生爭議,經調查核認言行失檢議處在案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其中涉及性騷擾部分,經縣警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開會審議,議決成立並已處分在案。
案經縣警局查處莊員言行失檢後,以人地不宜以及莊員自行請調,將莊員由花蓮分局調整至吉安分局,惟陳情人表示莊員請調至女警(當事人)住家分局服務且造成渠及其家人心生畏懼,經考量勤(業)務需要及陳情人之訴求,已將莊員調離吉安分局至其他地區服務。
經檢視莊員及渠配偶臉書貼文,並未有要求同事不要與陳情人接近等語,僅係周知其好友勿亂傳不實指控,勿再擷取渠與配偶貼文及勿扭曲貼文內容等情,尚未發現不法。
本案經查係屬2人間的交往爭議,交往期間雖未有違反「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等情,惟言行失檢及違反性騷擾部分核實認定,業依規定懲處在案。江建忠說,將持續強化內部管理及性平教育,遇案調查並依規定究辦,妥適持續關注當事人身心健康,以營造更好的職場友善環境,防範類此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