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認為,陳男行為時具有放火殺害父母之直接故意。又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其深愛配偶、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之犯罪動機,並觀諸陳男行為時情緒爆發之情形與行為強度,及其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之犯後態度等情,綜合判斷,認陳男於放火行為時,就剝奪屋內其他不幸遇害的親人之生命部分,應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並非直接故意。

且陳男在警方據報到場時,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殺人之主要事實,警員始得於現場立即逮捕被告,加快後續案件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

但公民老師黃益中認為,《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且根據先前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適用死刑,「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

黃益中更批評,《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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