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觀音區公所許姓約僱人員(42歲)因公務需郵寄國民年金、機場回饋金噪音補助居民醫療保健費、物資發放等相關宣導單、通知單及民眾回郵信封,並經由向觀音區公所請款購買郵票,卻涉嫌於102年12月起至110年8月4日止,將其保管數量不詳之郵票侵占入己,分別以郵票面額8.5折至9折之價格,售予址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的一家集郵社共計29次,獲取131萬7399元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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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廉政署追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許男坦承犯行,並繳還所有犯罪所得,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將他起訴,同時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請求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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