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戴姓男子(54歲)110年1月15 日下年2時許 ,前往址設桃園市桃園區一家通訊行領取其預訂之iPhone手機5支,並向林姓店員佯稱需借用機車一起到我公司找老闆領取現金,林姓店員應允後,即由戴騎機車搭載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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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2人騎乘至桃園區三民路一處巷弄後,戴即誆稱「要去停放機車,你先下車 」,待林下車後,戴即騎車揚長而去,並騎乘機車到高鐵桃園站,搭乘高鐵前往台中市大里區將其中2支手機以7萬5千多元販售予不知情的張姓手機行老闆。
案經警方據報循線戴男緝捕到案,在他身上查扣尚未變賣的2支手機,經依法送辦,桃園地院依搶奪罪判處應執行9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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