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表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聘人員,負責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採購案的開標、審標、履約管理、估驗計價審查、驗收及請款等業務。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於103年間辦理「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該計畫施工部分,分成9個標案。其中,第三標及第四標的設計與監造作業於103年4月17日由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邑菖公司共同投標得標;工程部分,分別由振鑫公司於106年9月13日以2億598萬元得標「第四標工程案」東鑫龍公司106年6月9日以3億3,200萬元得標「第三標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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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林員與振鑫公司盧姓負責人、張姓工地主任等10人,明知第四標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總長度4萬2,810.02公尺,但在施工期間未依規施作,僅完成181.3公尺,其餘4萬2,628.72公尺未按規定施工。盧姓負責人為節省振鑫公司履約成本,指示不知情之6家下包廠商未依規作業,僅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包括「數量計算總表」、「估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結算書」,再蓋上振鑫公司大小章後提交邑菖公司。邑菖公司陳姓、高姓、郭姓及蔡姓監造人員亦明知施工不符規定,竟審核通過上述不實文件並提交新竹縣政府,致新竹縣政府誤認振鑫公司已依約施工,撥付不法款項5,154萬9,346元。

林員與東鑫龍公司郭姓負責人等7人,明知依第三標工程依據要點及細部設計圖之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須設置5公尺或6公尺的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規範需完成總長度3萬5,280公尺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該施工現場之挖掘深度均超過1.5公尺,依前開施工規範均應施作擋土設施。

郭姓負責人為節省東鑫龍公司履約成本,於106年9月11日至110 年8月20日履約期間,指示不知情的下包廠商未實際施作擋土設施,僅在少數路段施作以應付拍照需求。高姓等監造人員在現場監造時,與徐姓等現場施工人員均知悉上述未依規施工的情況,卻未採取任何糾正措施。郭並指示徐拍攝僅供估驗計價所用的少量擋土設施照片,製作虛假的施工文件,包括「數量計算總表」、「估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結算書內的「用戶接管開挖、擋土及跌落設施計算表」,而邱亦將不實的施工數據登載於施工日誌中。這些虛假文件經徐加蓋東鑫龍公司大小章後,提交給邑菖公司。邑菖公司高姓監造人員知施工未依契約規範,卻仍通過審核,將不實文件提交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致使不知情的承辦人及主管誤認東鑫龍公司已依約履行施工義務,核撥不法款項共計4,663萬5,432 元。    

林員於上開新竹縣政府第四標、第三標工程案履約期間,明知振鑫公司與東鑫龍公司未依契約完成約定數量的鋼軌樁工程,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反而基於圖利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登載不實金額及內容,使新竹縣政府誤認振鑫公司與東鑫龍公司均已依約施工,足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對於上開工程案鋼軌樁施工管理之正確性,以此方式使振鑫公司圖得5,154萬9,346元、東鑫龍公司圖得4,663萬5,432元之不法利益。

林員自94年3月10日起擔任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聘用人員,負責工程相關業務。涉嫌不法行為後三年內(107年4月11日至110年4月10日間),林員與其姜姓配偶帳戶中新增不明現金存款共計421萬7,000元。另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於113年7月23日依新竹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於其住家搜出現金140萬元,合計561萬7,000元。嗣經檢察官命林員對上開561萬7,000元之不明財產提出來源說明,惟均無法作出合理說明。

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劉晏如、張瑞玲指揮廉政署發動搜索及偵辦後在今天偵結,依圖利等罪嫌將林員等14人起訴,並審酌林員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並依法執行其職務,未遵規定進行工程施工監督、審核、估驗計價、驗收結算,違背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圖利振鑫公司、東鑫龍公司,致公庫受損甚鉅,對2家公司未施作擋土設施即開挖,影響施工安全,對其他用路人或車輛有極大之危險威脅,且嚴重敗壞公務體系之純正性,請審酌上情量處妥適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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