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4歲的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他自1999年到宜蘭地院報到任職至今已有25年,他一直擔任民事庭法官並兼辦簡易庭案件。他曾於2017年1月9日晚間9時開車闖紅燈追撞機車騎士後離離開現場,事後又開車回到現場向警方自首,張男後來被高院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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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張軒豪今年8月19日晚間8點44分駕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時準備左轉,但還沒到路口就搶快轉彎跨越雙黃線並占用對向車道,遭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巡邏警員攔下。警方上前盤查時聞到濃濃酒味,於是對張軒豪進行酒測,結果酒測值竟高達1.05毫克,他當時宣稱喝了約150毫升的伏特加,但沒說在哪喝,宜蘭地檢署認為張軒豪身為法官卻知法犯法,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日前依涉犯公共危險罪起訴張男,宜蘭地院也將張男移送法評會評鑑。
法評會決議指出,受評鑑的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已停職,他於今年8月19日晚間8時44分許,駕車遭警攔檢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因涉犯公共危險罪遭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
法評會參考宜蘭地檢署起訴書後,並斟酌張軒豪提出書面意見等資料,認為張男確有酒後駕車且涉犯刑事法律情事,其行為不檢且有損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法官法》應付評鑑事由,又張男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信賴,並損及機關信譽與司法形象,為維護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決議張男應付懲戒。
法評會審酌,法官張軒豪受違失行為的酒測值甚高,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且經司法院予以停職處分,而張軒豪已坦承違失、深感愧疚並自責表示深自反省,可預期未來將負刑事責任,因此建議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罰款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4個月,以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