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父親與妻子離異後,帶著一對就讀國小的子女住在台南市區,竟從2019年9月女兒就讀國小一年級起,至2023年4月小四止,利用大兒子不在家或未能注意的機會,把女兒當成洩慾的工具,每2天就對她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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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3年4月24日,被害人女童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後,向班導師透露爸爸經常對她性侵,有時會把她弄的很痛,還說曾經推開爸爸說不要,但是爸爸隔天就不理她,會不買東西給她。導師聽了大驚,問女童「上次是什麼時候?」女童回稱「上個周末」,校方立即通報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並對女童做緊急安置。

檢警調查時,發現女童處女膜確實有陳舊性裂傷,女童供稱父親每2天就會對她性侵一次,對於性侵的方式、過程描述十分詳細。女童還說,爸爸曾要她拍攝自慰的影片傳給他,她以為這樣爸爸就不會再性侵她,可是沒有用。

這名單親父親在警詢時一度坦承部分犯行,還說最後1次性侵女兒是在她告訴老師此事的前一天,即2023年4月23日,他知道自己做錯了。不過,被告在審理期間翻供否認性侵女兒。

法官不採信被告的說詞,根據調查結果認定被告犯行明確,並從2019年9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以每2天1次的頻率性侵女兒,合計共664次,一審以664個加重強制性交罪每罪判他8年徒刑,刑期加總為5312年,定應執行刑為12年徒刑。

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稱女兒是因不服管教,想離開家裡才誣陷他性侵,女兒處女膜受損是因為她自慰所致。合議庭審酌相關證據後不採言被告的說法,痛批他「為滿足一己性慾,罔顧人倫」,二審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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