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虐嬰案發生再2019年初,謝女沒有保母執照,因謝女夫婦與李姓友人熟識,2019年1月28日起,謝女受託24小時照顧李姓友人剛出生3個月的女兒,豈料,才3周時間,謝女於同年2月10到13日間因照顧疏失,致女嬰兩頰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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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夫婦接回女兒後,發現女兒臉上瘀青,起初沒太在意,直到2019年2月17日晚間,李姓夫婦再將女兒送回謝女住處照顧。2天候,謝女疑因猛烈搖晃女嬰後短暫外出,謝女丈夫回家立即發現女嬰疑似有癲癇症狀(左眼往上往左看、手腳揮動)且意識不清,緊急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確認女嬰因腦傷嚴重致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目視力減損至0.02以下,幾乎全盲。李姓夫妻憤而控告謝女夫妻。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家屬哀怨說明到處求診過程,並泣訴女兒後來接受腦切手術,共有4分之1的腦部切除,但謝女卻否認犯罪,也未與李家和解,法官因此依鑑定報告及證人供述等證據,認定謝女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6。謝夫則無罪。

謝女堅持不認罪,上訴二審後,高院仍認謝女虐嬰,但法官認為,原審認定謝女故意傷害部分態樣有誤,應為業務過失傷害,因而刑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改業務過失傷害罪刑改判拘役50天,另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加碼改判7年半,至於謝女丈夫,法官認為,謝夫雖在謝女出門時短暫照顧女嬰,但無法證明他傷害女嬰,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