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翁男在台中市西區經營數學家教班,女童則固定每周二、五在該班上課,但因女童某周五課業繁多,將課程改到隔天周六晚上,當晚教室內僅有師生2人,翁男惡向膽邊生,逐漸靠近女童並觸摸其腰部,女童側過身背對閃避,他竟變本加厲伸手摸胸,女童掙扎後才收手,家長接送回家後感覺情況有異,詢問下才讓事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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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家長以LINE聯絡翁男,翁男原本辯稱平時會以搔癢代替處罰,是「玩過頭」不小心碰到女童胸部,家長怒回女兒已經一五一十說明,「她不是幼稚園耶」、「她六年級了,她不懂這個分際嗎」、「會無故冤枉你嗎」,翁男也承認有摸到胸部,女童當下有反抗,他還一直繼續,家長怒問「你是禽獸嗎?」、「生個女兒我來摸好不好?」而翁男則猛賠不是。
女童家屬向檢警提告並起訴,法院一審時翁男辯稱正常上課「難免有肢體接觸」,否認將手伸進女童衣物內、也沒有摸胸,辯護律師則說女童沒寫功課時,翁男會以搔癢方式讓她配合,才不小心碰觸到,並質疑女童提到不想上課,可能是家長指導如何作證、主張無罪。
審理時據事發已有一段時間,但女童前後證詞一致,女童母親指事發當天一反常態,原本都會開心對談的孩子卻一反常態,返家後才吐露真相,女童父親與翁男對話錄音中,翁男有坦承行為並道歉,法官認為他摧殘國家幼苗、惡性匪淺且犯後狡辯無悔意,一審判3年8月,翁男不服上訴,二審認一審用法量刑均無不當,駁回上訴。
二審再次勘驗女童父電話質問翁男對話,翁坦言「我做錯事了」並承認「有,我有摸到」,不採信翁辯詞,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翁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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