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在去年10月26日與友人聚餐喝酒,凌晨3時許結束後叫了部計程車準備返家,但上車後卻不勝酒力醉倒,到達後任憑司機怎麼叫都沒有回應,只好先把車子停在路邊,這時曾男剛好騎車經過,假意上前關心,見小花頗有姿色,竟心生歹念,向司機詐稱是其友人,幫忙付清290元車資。
運將見狀沒有考慮太多,就讓曾男帶走小花,曾男騎機車帶著她在附近找了間汽車旅館開房間休息,進房後曾男就對她上下其手,脫下小花內衣搓揉胸部得逞,小花的姐姐等不到妹妹回家,狂打電話找人,小花清醒後赫然發現自己上衣凌亂疑似被人掀開,警覺自己慘遭「撿屍」,向警方報案才逮到曾男。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曾男對犯行坦承不諱,過程中法官發現他在2004年曾因強盜強制性交,一審遭重判無期徒刑,經過多次上訴才改判18年10月,他入獄服刑,2021年4月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隔年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沒想到去年又犯下此案,認定為累犯,依乘機猥褻罪判處1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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