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施姓國中老師去年7月5日上午9時許,見學校辦公室內只有一名女同事加班、四下無人之際,竟從女同事座位左後方撫摸她的大腿、隔著外衣徒手抓胸部,復以手伸入其褲頭之方式撫摸屁股,女同事飽受驚嚇起身往辦公室門口方向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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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女同事返回座位後,施男無視對方表示「不要這樣」,仍重複上述猥褻動作;女同事再次往辦公室門口方向遠離,並持手機表示:「你再這樣我就要拍下來了」等語。待女同事再次返回座位辦公後,施男三度伸狼爪,逼得對方逃到廁所躲藏數分鐘後,施男始離開辦公室。

桃園地院審酌施男身為教師,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而趁加班之無他人在場之機會,無視女同事之拒絕,仍持續對其為多次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之傷害甚鉅,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之觀念,兩性價值觀實屬偏頗,然考量其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完成賠償,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愓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9月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法治教育五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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