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順(59歲)曾於1984年殺人入獄,1994年又因傷害致死罪被判刑。他出獄後從事保全員工作,每月3萬元的薪資有3分之1都花買酒,他也經常酒醉衝動,與人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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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金順犯案時的有辨識違法、控制行動能力,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已鎖定他涉案,陳男不符自首要件,也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減刑。

法官審酌陳金順因另案服刑後,5年內再犯殺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經過國民法官參與評議,並考量他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因此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

全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陳金順承認喝酒誤事,發生這種事是他不對,覺得後悔,希望能工作賺錢彌補被害人家屬,合議庭審酌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